系统检测应在能耗监测系统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试运行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系统检测包括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的检查,系统功能、性能的测试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能耗监测系统检测前,应完成在系统调试、系统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不合格项的整改。
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主要技术文件和资料:系统设计全套文件(包括设计变更);设备材料清单及进场检验表单,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技术文件;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系统调试、自检记录;系统试运行报告。对能耗监测系统内水、燃气、燃油、供热(冷)量、其他用能计量装置和变压器出线侧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全检方式。其余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抽样率应不低于该部分设备总量的20%,且不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全检。
能耗监测系统检测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规定判为合格:主控项目的抽样检测应全数合格;一般项目的抽样检测除有特殊要求外,合格率不应低于80%。检测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检测后检测单位应出具检测报告。
对要求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纳入竣工验收内容。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验收应纳入建筑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的专项验收,不另作能耗监测系统验收;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应感觉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进行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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