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
碳排放额分配,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
例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即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2019和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2019-2020年的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清缴,指重点排放单位向登记系统提交不少于最终核定的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配额,即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清缴义务后的剩余配额,可作为交易产品出售;重点排放单位的核定配额量超过预分配的,可以通过交易所购买配额用于补缴。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该报告进行核查。
3.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额分配与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活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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